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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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
程序,切实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
括参股公司以及虽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但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有息或无息)
             ;
  (二)委托贷款;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
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本款所述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公司外的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还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第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同一资助对象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
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
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
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等);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由公司风险控制部对对外财务资助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对外财务资助的,应当提前将有关资料汇总至公司投
资管理部。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投资管理部、计划财
务部、有关控股子公司等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财务资助手续。控股子公司对外实施财务资助的,由投资管
理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拟定批复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
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投资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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