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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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储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公司章
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
查工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
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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