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