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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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储 股份有限公司
     投 资 者关 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作,负责
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制度
和流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
控,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
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
意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
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需,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
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
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
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
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
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承诺书》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 1:
                 承    诺    书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
  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
  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
  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八) 本 承 诺书 的 有 效期 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
  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2: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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