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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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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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
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
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
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
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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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现场投票方式如下: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
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
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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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票,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时,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现场投票
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或监事)的当选规则如下: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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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或监事)的当选规则如下: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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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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