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8月)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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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 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
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经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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