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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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
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和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公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
不超过6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
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
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事项。
               独立董事:左新宇、杨远贵、YAN JONATHON 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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