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1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三年八月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仅指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的发行。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 4.51 元/股。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数量为 332,594,235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4,336,192,838 股。
四、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创新新材递交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2023
年 8 月 25 日,创新新材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算,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
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
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交所官方网站。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崔立新 王伟 许峰
赵晓光 高尚辉 尹奇
熊慧 罗炳勤 唐建国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38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释义
本公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创新新材、华联综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
超、发行人、公司、 指
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
本公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
市公告书》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
重组报告书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本次交易、本次重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
指
组 资产,同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本次发
行股份、本次募集 创新新材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
指
配套资金、募集配 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行为
套资金
公司章程 指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A 股股票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指
资产 买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或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指
其指定的第三方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
北京华联集团、华
指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联集团
创新金属、标的公
指 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司
创新集团 指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镕齐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天津镕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源峰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天津源峰磐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CPE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 CPE Investment(HongKong)2018 Limited
Crescent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Dylan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 Dylan Capital Limited
标的公司股东,指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青岛上汽 指
业(有限合伙)
嘉兴尚颀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嘉兴尚颀颀恒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尚颀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股东,指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佛山尚颀 指
合伙)
山东卡特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山东卡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股东,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投珅城投资合伙企业
西投珅城 指
(有限合伙)
青岛裕桥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青岛裕桥润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哈尔滨恒汇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哈尔滨恒汇创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股东,指无锡云晖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无锡云晖 指
限合伙)
标的公司股东,指无锡云晖二期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无锡云晖二期 指
(有限合伙)
山东鼎晖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山东鼎晖百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鼎晖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上海鼎晖佰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宏帆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山东宏帆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资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青岛华资橡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秋石 指 标的公司股东,指深圳秋石睿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资产 指 交易对方持有的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天津镕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源峰磐灏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CPE Investment(HongKong)2018 Limited、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Dylan Capital Limited、青岛上汽创新
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尚颀颀恒旭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创新金属财务投资 伙) 、山东卡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投珅城
指
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裕桥润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哈尔滨恒汇创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
锡云晖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云晖二
期新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鼎晖百孚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鼎晖佰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山东宏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华资橡树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秋石睿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创
指
交易对方 新金属财务投资人
置出资产交易对方 指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补偿义务人 指 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
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中国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股份购买资 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签
指
产协议》 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
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
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议
《重大资产出售协 上市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签署的《重大资
指
议》 产出售协议》
《重大资产出售协 上市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署的《<重大
指
议》之补充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
指
议》 补偿协议》
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标的资产交割日 指
之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21 年 9 月 30 日
加期评估基准日 指 2022 年 4 月 30 日
过渡期 指 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本公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
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根据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包括:
(一)重大资产出售;
(二)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三)募集配套资金。前述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
件、同时进行,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
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
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
二、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重大资产出售
华联综超拟向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出售截至评估基准
日之全部资产与负债,置出资产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6010 号《资产评估报告》,
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
评估。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华联综超拟置出的资产及负债价值采用资
产基础法评估的测算结果为 228,335.52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
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 229,000.00 万元。
鉴于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拟置出资产评
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中企华评估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拟
置出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并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6353 号评估报告,
拟置出资产的资产及负债价值在加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218,200.00 万元。本
次评估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估值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
次资产重组方案。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创新集团、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以及创新金属财务
投资人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创新金属 100%股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 91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最 终 评 估 结 论 , 本 次 交 易 创 新 金 属 100% 股 权 的 评 估 值 为
为 1,148,200.00 万元。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实行差异化定价,对于创新金属全部财务投资人
合计持有的创新金属 25.1442%股权合计作价为 305,000.00 万元,各财务投资人
按照其各自持有创新金属的出资额占全体财务投资人合计持有创新金属出资额
的比例,取得相应对价。对于创新集团、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合计持
有的创新金属 74.8558%股权,合计作价系创新金属 100%股权的交易总对价
价格 305,000.00 万元之差额,即 843,200.00 万元。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3.44 元
/股,据此,转让方分别应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对价股份数量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转让方 交易对价金额(元) 对价股份数量(股)
序号 转让方 交易对价金额(元) 对价股份数量(股)
合计 11,482,000,000.00 3,337,790,685
鉴于中联评估出具的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拟置入资产评估
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中联评估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
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2022] 第 3186 号《资产评估报告》,创新金属在加期评估基准日的 100%股权评
估值为 1,250,200.00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显示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标
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
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
拟置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资产重组方案。
(三)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 1.00 元。
(四)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 2021 年 8 月 7 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
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序号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 90%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3.44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及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创新集团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创新
集团就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认购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
满之日不得进行转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华联综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低于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本
单位认购的对价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
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单位在华联
综超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出具的承
诺,本次交易中,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就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
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一、本人认购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
之日不进行转让。
二、如本人成为华联综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还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华联综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低于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本
人认购的对价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
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人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中,创新金属财务投资人就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1)如财务投
资人取得华联综超本次发行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发行结
束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财务投资人取得华联综超本次发行股份时,对其
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在本次发行中认
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购买
资产实施完成后,如财务投资人在上述锁定期内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结合设立时间、设立后有无其他投资、主营业务情况等标准,判断创新金属
股东及其各级出资人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并对创新金属股东中专为本次交易
设立的主体进行穿透锁定。创新金属的股东中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股东为天津镕
齐、天津源峰、嘉兴尚颀颀恒旭、西投珅城、青岛裕桥润盛、上海鼎晖佰虞、青
岛华资橡树、深圳秋石睿远、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Dylan Capital Limited,
共计 10 个股东。对于以上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 10 名股东,进行穿透锁定直至非
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出资人所持份额或股权。上述交易对方进一步穿透锁定之后
新增承诺锁定的主体共计 95 个,并对天津镕齐、天津源峰、上海鼎晖佰虞延长
锁定期安排,其对应具体锁定承诺如下:
(1)天津镕齐穿透锁定情况
天津镕齐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持
是否专为本 有份额或股权
序号 天津镕齐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次交易设立 是否已出具穿
透锁定承诺
天津镕齐及上表 11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天津镕齐企业管理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在前述天津镕齐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天津镕齐合伙
厦门源峰磐茂创业 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投资合伙企业(有 如天津镕齐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同
第一
限合伙)
、上海磐信 意天津镕齐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若天津镕齐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夹层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磐信(上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厦
门源峰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 在前述厦门源峰磐茂承诺的锁定期期间内,就本单位直接持
合伙)、上海镕富投 有的厦门源峰磐茂合伙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
资管理中心(有限 行转让。
如厦门源峰磐茂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定期的,本单位同
第二 合伙)、天津柏聿企
意厦门源峰磐茂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业管理中心(有限 若厦门源峰磐茂所持有合伙份额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
合伙)、河北港口集 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团(天津)投资管理 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有限公司、天津智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睿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厦门
源峰投资有限公司
在前述天津智睿承诺的锁定期期间内,就本人直接持有的天
津智睿合伙份额,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如天津智睿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定期的,本人同意天津
第三 陈忠、苏州常瑞资 智睿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产管理有限公司 若天津智睿所持有合伙份额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
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2)天津源峰穿透锁定情况
天津源峰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持
是否专为本 有份额或股权
序号 天津源峰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次交易设立 是否已出具穿
透锁定承诺
天津源峰及上述 11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天津源峰磐灏企业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管理中心(有限合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天津源峰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天津源峰合伙
厦门源峰磐茂创业 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如天津源峰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同
第一 投资合伙企业(有
意天津源峰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限合伙)
、厦门源峰 若天津源峰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投资有限公司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磐信(上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厦
门源峰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 在前述厦门源峰磐茂承诺的锁定期期间内,就本单位直接持
合伙)、上海镕富投 有的厦门源峰磐茂合伙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
资管理中心(有限 行转让。
如厦门源峰磐茂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定期的,本单位同
第二 合伙)、天津柏聿企
意厦门源峰磐茂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业管理中心(有限 若厦门源峰磐茂所持有合伙份额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
合伙)、河北港口集 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团(天津)投资管理 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有限公司、天津智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睿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厦门
源峰投资有限公司
在前述天津智睿承诺的锁定期期间内,就本人/本单位直接持
第三 陈忠、苏州常瑞资 有的天津智睿合伙份额,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
层 产管理有限公司 行转让。
如天津智睿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定期的,本人/本单位同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意天津智睿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若天津智睿所持有合伙份额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3)嘉兴尚颀颀恒旭穿透锁定情况
嘉兴尚颀颀恒旭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序 为本次
嘉兴尚颀颀恒旭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号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嘉兴尚颀颀恒旭及上述 10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嘉兴尚颀颀恒旭投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合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在前述嘉兴尚颀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投资有限公司、常 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人/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嘉兴尚
颀合伙份额,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第一 州吉瑞创投管理合
如嘉兴尚颀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单
层 伙企业(有限合
位同意嘉兴尚颀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伙)、国信弘盛(珠 若嘉兴尚颀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海)能源产业基金 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有限合伙)、宁德 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蕉城上汽产业升级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肥
和泰恒旭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常州欣亿源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刘燕
玲、周晓鹏、上海上
汽恒旭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陆祖明
(4)西投珅城穿透锁定情况
西投珅城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序 为本次
西投珅城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号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西投珅城及上述 3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西投珅城投资合伙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企业(有限合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 在前述西投珅城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公司、宁波梅山保 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西投珅城合伙
税港区犇盛一期投 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第一
资合伙企业(有限 如西投珅城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同
层
合伙)、深圳市恒泰 意西投珅城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华盛资产管理有限 若西投珅城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公司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5)青岛裕桥润盛穿透锁定情况
青岛裕桥润盛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序 为本次
青岛裕桥润盛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号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青岛裕桥润盛及上述 18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青岛裕桥润盛股权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投资合伙企业(有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限合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赵雪怡、洪
在前述青岛裕桥润盛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
菁、吴浩山、宋思
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人/本单位直接持有的青
宇、翁丽迪、翁勇
岛裕桥润盛份额,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
杰、陈秀华、周芳
让。
芳、李琳玲、吴建
第一 如青岛裕桥润盛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
爱、康萍、蔡亲波、
层 /本单位同意青岛裕桥润盛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许靖宜、宁波曦乐
若青岛裕桥润盛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有限合伙)、刘玉
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成、郑灿辉、深圳市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恒泰华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6)上海鼎晖佰虞穿透锁定情况
上海鼎晖佰虞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序 为本次
上海鼎晖佰虞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号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上海鼎晖佰虞及上述 26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上海鼎晖佰虞投资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李马号、上海昭戎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苏州鼎晖
睿实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余学
珍、欧阳强、郝文 在前述上海鼎晖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成、韩松、张继成、 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人/本单位直接持有的上海鼎
贵阳三点贸易有限 晖合伙份额,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公司、上海香草农 如上海鼎晖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单
第一
庄有限公司、叶丽 位同意上海鼎晖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若上海鼎晖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璇、武威、上海海韬
机械有限公司、万 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
夏、杜宇明、沈彤、 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刘金辉、周玉娟、汤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钰、裴青、贺妍、赵
梓媛、辛菲、钟凌
屹、鲍山山、上海鼎
晖百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7)青岛华资橡树穿透锁定情况
青岛华资橡树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序 为本次
青岛华资橡树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号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青岛华资橡树及上述 3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青岛华资橡树股权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投资合伙企业(有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限合伙)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青岛华资橡树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 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青岛华资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橡树合伙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有限合伙)、青岛 如青岛华资橡树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单
第一
市科技风险投资有 位同意青岛华资橡树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若青岛华资橡树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限公司、珠海鼎荣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
公司 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8)深圳秋石睿远穿透锁定情况
深圳秋石睿远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序 为本次
深圳秋石睿远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号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深圳秋石睿远及上述 3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直接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深圳秋石睿远投资
交易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企业(有限合伙)
对方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深圳秋石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人/本单位直接持有的深圳秋
石合伙份额,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钟兴博、宋铎、深圳 如深圳秋石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单
第一
秋石资产管理有限 位同意深圳秋石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若深圳秋石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公司
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
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9)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穿透锁定情况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为本次
序号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及上述 5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
如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Crescent Alliance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Limited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 Crescent 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
第一 Colladon
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 Crescent 股
Investment(BVI)
层 份,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Ltd.
如 Crescent 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同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意 Crescent 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若 Crescent 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
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 Colladon Investment(BVI)Ltd.承诺的锁定期期间内,
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 Colladon Investment(BVI)Ltd.的股份,
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如 Colladon Investment(BVI)Ltd.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
第二 Crescent Alliance 定期的,本单位同意 Colladon Investment(BVI)Ltd.将自动
Limited Partnership
层 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Fund
若 Colladon Investment(BVI)Ltd.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
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承诺的锁定
期期间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合伙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
AICA Holdings 转让。
(Cayman)Ltd.、 如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存续期不足以覆
第三 Asia Ascent Holding 盖 上 述 锁 定 期 的 , 本 单 位 同 意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层 (Cayman)Ltd.、 Partnership Fund 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Silver Grant Group 若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所持有股份的锁
Limited 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10)Dylan Capital Limited 穿透锁定情况
Dylan Capital Limited 向上穿透锁定的主体及安排如下:
该出资人所
是否专
持有份额或
为本次
序号 Dylan Capital Limited 上层拟穿透锁定的主体 股权是否已
交易设
出具穿透锁
立
定承诺
Dylan Capital Limited 及上述 5 个主体均出具了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
下:
层级 企业名称 承诺内容
一、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华联综超对价股份,自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24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单位由于华联综超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华联综超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直接
Dylan Capital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
交易
Limited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对方 三、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
四、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 Dylan 承诺的锁定期期间(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如 Dylan 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单位同意
第一 Asiaimagine Capital
Dylan 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Cayman)Ltd.
若 Dylan 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
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 Asiaimagine Capital(Cayman)Ltd.承诺的锁定期期间
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 Asiaimagine Capital(Cayman)Ltd.
股份,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如 Asiaimagine Capital(Cayman)Ltd.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
Crescent Alliance 锁定期的,本单位同意 Asiaimagine Capital(Cayman)Ltd.将
第二
Limited Partnership 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层 Fund 若 Asiaimagine Capital(Cayman)Ltd.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与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
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在前述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承诺的锁定
期期间内,就本单位直接持有的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合伙份额,本单位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
AICA Holdings 转让。
(Cayman)Ltd.、 如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存续期不足以覆
第三 Asia Ascent Holding 盖 上 述 锁 定 期 的 , 本 单 位 同 意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层 (Cayman)Ltd.、 Partnership Fund 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Silver Grant Group 若 Crescent Alliance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所持有股份的锁
Limited 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不可变更且不可被撤销。
(六)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七)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根据华联综超与创新集团、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签订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创新金属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合并
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1,810.00
万元、122,120.00 万元、142,360.00 万元。
(八)过渡期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于过渡期及期间损
益等安排主要如下:
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标的资产交割日前
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亦应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
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
由创新集团、崔立新、杨爱美、耿红玉、王伟中的每一方按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
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
向标的公司全额补足。
上市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对于过渡期及期间损
益等安排主要如下: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为置出资产
过渡期;置出资产于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北京华联集团全部享
有和承担。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特
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此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
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
行股份数量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
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
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0%。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4,003,598,603 股,所以本次配套融
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201,079,580 股。
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导致发行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
司总股本的 30%,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前述发行上限确
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将进行相应调减。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独
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
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六)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融资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融资认购方将根据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 150,000.00 万元,分别用于创新金属“年产 80
万吨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项目(二期)”、云南创新“年产 120 万吨轻质高强铝合
金材料项目(二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
合计 150,00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
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如未能成功实施募集
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
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
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等多种
条件所做出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实现会受市场需求变化、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议案。
出资产涉及的相关人员安置方案等事项。
了《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股票质押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发
出召集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有关议案的通知。
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资料,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事项,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
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
告的议案》《关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议案》等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审
计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评
估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上市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二)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
作出的相关声明与保证以及相关交易对方提供的内部决议文件,本次购买资产交
易对方已就本次购买资产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三)华联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全部置出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人员等本次交易安排。
告》所载评估值,华联集团以 22.90 亿元的总对价承接华联综超全部置出资产。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
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
(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384 号),载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北京华联综合
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不予禁止。你公司从即
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
法律处理。”
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436 号),载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北京
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不
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
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处理。”
(五)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67 号),批准本次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实施情况
(一)置出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公司、北京华联超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惠”)等相关方共同
签署了《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各方对置出资产交割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置
出资产交割后的相关安排。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相关
约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置出资产的范围为华联综超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含当日)
的期间为置出资产过渡期;置出资产于置出资产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华
联集团全部享有和承担;置出资产的交割不涉及期间损益的补偿事项。
本次资产置出的承接方为华联集团、华联超惠。其中,华联集团负责承接华
联综超所持的银川海融兴达商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江苏紫金华联商用设施
运营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华联(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9%的股权及母公
司华联综超单体除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生活超市)100%
股权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以下简称“华联集团承接部分”);华联超惠负责承接除
上述华联集团承接部分外的全部置出资产。华联综超指定其全资子公司华联生活
超市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项下置出资产(除华联集团承接部分)的归集主体,
并将该等拟置出资产注入华联生活超市后,向华联超惠转让华联生活超市 100%
股权。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了全部置出资产交易对价 22.90 亿元,
置出资产过户涉及的股权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根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相关约定,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华联综超在
本次交易项下的置出资产交付义务视为终局性的履行完毕(不论置出资产是否已
实际完成交付或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均已实质性转移至华联集团,因置出资产产生的相关税费、成本、损失等全部费
用均应由华联集团承担。
截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华联综超全部员工已划转至华联综超子公司及其他关
联方。根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相关约定,华联综超与其员工之间的全部已
有或潜在劳动纠纷等,均由华联集团负责解决。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完毕,标的公司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创新
金属 100%股权,拟置入资产已完成交割。同日,上市公司领取创新金属工商变
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文件。
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华联综超已收到创新集团等 25 家单位或个人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3,337,790,685.00 元,创新集团等 25 家单位或
个人以持有的创新金属股权出资,折合注册资本(股本)3,337,790,685.00 元,相
关资产股权均已过户,并办理完创新金属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华联综超本次新增股份已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华联综超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上市公司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
面值为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32,594,235 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
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核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467 号)的相关要求。
(三)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8 月 4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4.51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簿
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
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
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51 元/股,较发行底价无溢价。
(四)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
《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
确定发行价格为 4.51 元/股,发行数量为 332,594,2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 家,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号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号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
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君资管
君得 3492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
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
产管理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合计 332,594,235 1,499,999,999.85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9.85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 17,957,956.21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2,042,043.64 元。
(六)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七)锁定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完成之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股、转
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发行对
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限售期结束后,认购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
退出合伙。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公司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了发行方案和拟
询价对象名单,并于 8 月 3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启动发行并报备了补充发行
底价、拟发行股数、时间表等信息后的发行方案全套文件。
自发行方案和拟询价对象名单报备上海证券交易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主
承销商收到 9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
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经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3 年 8
月 8 日上午 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18 份《申购报价单》,相关投
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
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均为有效申购。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
号 (元/股) 元)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
项型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
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君资管君 4.81 4,500.00
得 3492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51 9,000.00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
号 (元/股) 元)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
产管理产品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8 月
票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4.51 元/股。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
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
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 17 名投资者,发行价格为 4.51 元
/股,发行数量为 332,594,2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99.85 元。
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号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号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
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君资管
君得 3492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
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
产管理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合计 332,594,235 1,499,999,999.85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创新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
(九)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XYZH/2023CQAA1B0254),经
审验,截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止,华泰联合已收到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1,499,999,999.85 元。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止,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 332,594,2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费用 14,150,943.40 元、验资费用 47,169.81 元、律师费用 1,773,584.91 元、信息
披露费用 1,301,886.78 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684,371.3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482,042,043.64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32,594,235.00 元,计
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149,447,808.64 元。截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创新新材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336,192,838.00 元,累计股本人民币 4,336,192,838.00 元。
(十)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
毕。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332,594,235 股,上市公司发
行后的总股本变更为 4,336,192,838 股。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
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公告书出具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如下:
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提名崔立
新、王伟、许峰、赵晓光、高尚辉、尹奇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熊慧、罗炳勤、唐建国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提名张京超、张建宏为上市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事及监事候选人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同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芳担任第
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等议案,崔立新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公司聘任
王伟担任总经理,聘任王科芳副总经理兼担任董事会秘书,聘任许峰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陈明辉、吴胜利、赵晓光、高尚辉分别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张京超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除上述变更事宜外,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
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更换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公告书出具之
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
形。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
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协议》,上述交易协议约
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相关各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交易相关方就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守法及诚信情况、不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所属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关于本
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等方面分别出具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
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
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重组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一) 上市公司尚需就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
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 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相关协议并出具了多项承诺,相
关方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在相
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
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九、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收到了全部置出资产交易对价 22.90 亿元,
置出资产过户涉及的股权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产部分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上述换届事宜系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股权
结构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实现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过渡和转
换,进行的合理调整。
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
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所述后续事项;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
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杜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
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中的置出资产过户、
标的资产过户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
本验资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且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配
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的认缴、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及结
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
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及上市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创新新材递交
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创新新材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股份的新增股份登
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条件流通股,在其限售期满
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
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332,594,23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价格:4.51 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流通股
三、新增股份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证券代码:60036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关于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
募集配套资金”之“(六)股份锁定期”。
第四节 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项目主办人:杨倩、贾明、张涛
项目协办人:劳志明、黄涛、杜由之、刘雪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20 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88
经办律师:孙及、贾潇寒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小青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侯黎明、吕海
四、备考财务信息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小青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侯黎明、吕海
五、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小青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侯黎明、吕海
(本页无正文,为《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之
盖章页)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