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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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
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
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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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四)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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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公司、激励对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拟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72,127 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监事会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具备《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33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上述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8.33
元/股;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8.14
元/股;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7.98
元/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7.9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授予事项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根
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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