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奥来
“奥来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奥来德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
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20〕1658 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来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284,200 股。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3,136,7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8,171,85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4,964,84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股东 2 名,
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155,0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个归属期完成归属登记,并正式上市流通(共计 192,740 股),公司总股本由
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
本 73,329,44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合计转增
公告》。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 102,661,21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合计转
增 41,064,486 股,该次转增后总股本为 143,725,702 股。具体详见 2023 年 5 月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4,951,599 股股票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完
成验资,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43,725,702 股变更为 148,677,301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占股本总数的比例由上市时的 0.806%变更为 0.78%。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其他
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
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轩诣雄、何鹏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
持规 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有关限售股的特别承
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155,086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4 日。(因 2023 年 9 月 3 日是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比例 (股) (股)
合计 1,155,086 0.78% 1,155,086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有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155,086 36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