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
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
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
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孩子王儿童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是依据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
关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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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燕
(以下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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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智
(以下无正文,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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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