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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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衍生品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
理评估效益。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证券投资或期货、衍生品
交易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证券投资或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严禁投机交易。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方可进行;
  (二)证券投资金额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进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四章 管理及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总经
理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证券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
究、计划拟订、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和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证券投资
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对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保障
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期
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风险评估、
可行性分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期货、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与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与
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
门,负责审查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证券
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进行专
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按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开展证券
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
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
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处理;涉嫌
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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