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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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银行、
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
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决议
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新一代纳微
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公司能更好地优化
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吸收
合并全资子公司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认真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金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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