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或“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纵横股份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
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价格为 23.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720.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600.52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天健验〔2021〕11-3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
根据《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
轻重缓急顺序投入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
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45,986.31 44,600.52
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各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按计划按期完成建设,于 2023 年 4 月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目进行结项。
项目处于实施阶段,预计 2023 年 12 月完成全部研发中心 建设项
目的实施。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除
部分待付合同尾款之外,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已签订合同待 节余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拟投 累计已投入募 利息及理财收
项目名称 支付金额 (E=A-B-
资总额(A) 集资金(B) 入净额(D)
(C) C+D+)
大鹏无人机制
造基地项目
注 1:募集资金预计剩余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 以
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注 2: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是公司根据已经签署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将在后续进行支付的款项;鉴 于
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包含质保金而质保期较长,为提高账户管理效率节约成本,对于待支付的质 保金部
分(约 716.15 万元)本次一并作为节余资金,后续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质保金。
四、本次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
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
金。
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已基本投资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财务费
用,公司拟将该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
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
待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及募投项目合同尾款支付完毕之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
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募投项目“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
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
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内容和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本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大鹏无人机制造
基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蒋 杰 徐开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