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
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半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签署的对
外担保额度总额为 649,503.27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
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64,807.7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5.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事项。经审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
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
均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及信用减值
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及信用
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
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2)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及信用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公司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财务
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
账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并核查公司编制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厦门港务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
独立董事: 张勇峰 林晓月 陈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