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国家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们的认可,我们认为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合法有效,该项交易有利于公司
经营发展,同意将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
执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险;
议召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提交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斌 卢万明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