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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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益,依据其岗位职责、实际工作业绩,并参考外部行业报酬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务在本公司领取报酬,而是根据其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在本公司领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金额根据独立董事资历等确定,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确定。公
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股东代表监事,按其具体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具体的工作岗位领取
薪酬。
(三)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股东代表监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管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年终绩
效奖和福利等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
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基本年薪
按月发放。
(二)年终绩效奖是指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
年度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年终绩效奖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
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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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
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或奖励等,亦不包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政策发放的销售提成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
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
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
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三)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
(六)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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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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