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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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
披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舜禹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 年第 54 号)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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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年度报告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错误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
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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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
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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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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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
位、 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并
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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