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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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发生时,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参与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
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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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
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的汇报义务,
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具体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
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是指前述重大
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的事项以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项的专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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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交易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属前述交易事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二)项下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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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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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交易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值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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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中关于
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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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上述规定;
  (3)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或之后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3)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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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4)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5)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告:
  ① 净利润为负值;
  ②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③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④ 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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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获得授权;
  (8)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①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②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1)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向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告知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本制度第七条项下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
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
产剥离、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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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进展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持续履行告知义务。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
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利用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涉及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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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当日,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短信
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
关的文件、资料,分别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
监事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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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
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由董
事 会秘书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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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
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以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
签字后,方可送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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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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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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