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
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报告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与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情况。
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上述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
需求,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
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及其他逾期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众励、钟明霞、刘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