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江苏康众数
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占用资金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
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含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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