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财务信息审核及披露、监督内外
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众
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
举,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六)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相关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
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拟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信息;
(三)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相关信息;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相关信息;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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