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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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3-05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财会(2022)31 号)相关要求,变更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
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解释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执行《准则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
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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