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山东豪迈机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委托贷款不
存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相关议案。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鲍荣军 孙文刚 王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