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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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结合《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
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调整管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改变及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的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在
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
《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
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账户及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报告/
银行对账单;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
议。
 第九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
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交财务
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机
构的要求完成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
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
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运营的,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后续项目
(如为专项债券,后续项目应具备同等属性),需经公司内部相应授权和决策机制
批准,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违反本制度
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
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监
管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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