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
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根
据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惠州市金龙羽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
请开立保函或修改已开立的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为了提高融资效率,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
为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等。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根据上述议案发生对外担保金额 3,000 万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发
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范围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定期)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