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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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3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目前,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
明、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处于强制执行申请阶段。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司的子
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涉案
的金额109,727,911.86元。该案涉及的1079.23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控股”)收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10执1064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
北省荆州市学苑路。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民;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湖北长江伟创
中药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罗飞。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调解情况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
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大药房”、“被告一”)、湖北长江伟创中药
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伟创”、“被告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被告三”)、罗明(“被告四”)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7月13
日,长江大药房以集团名义、长江伟创、长江星作为发包人与中铁一局作为承包
人签订了《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铁一
局向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支付了959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受各种原因
影响导致涉案施工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施
工合同并要求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返还履约保证金9590万元并承担违
约责任。故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
告双方签订的《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590万元并支付违
约金6086735.28元(4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1年
以 2000 万 元 为 基 数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LPR 的 2 倍 计 算 , 自 2022 年 7月 13日 为
月7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为1303149.17
元);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2022
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1、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拖
欠原告工程款保证金9590万元;2、被告对于以上欠款将按照以下方式及时间予
以支付:2022年11月30日前被告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800万元(或以
现金方式支付700万元),2023年2月30日前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少于700万元,如当月还款不足被告于下月补足(不能超过第三个月),但最晚于
年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还款,其余6590万元须以现金支付);原被告双方共同确
认截止2022年7月13日,上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为3043367.5元,从2022年7月13
日至上述具体每年每笔还款日产生的利息以该笔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为准,利率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计算,如被告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则剩余本金利
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计算,上述利息被告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完
毕;本案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支付时间是2024年2月28日前);上述
债务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不承担责任。案
件受理费551734元,减半收取275867元,由被告负担。
   目前协议履行情况:被告已支付现金100万元,长江星出具商业承兑汇票3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尚未兑付。
   详情参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8月23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说明》、《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中铁一局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
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
作出了(2022)鄂10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共同确认
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9590万元,三被执行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按照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笔工程
款保证金700万元现金;三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截止2022年7月13日上述保证金产生
的利息为3043367.5元,从2022年7月13日至上述具体每年每笔还款日产生的利息
以该笔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计算,如被告不
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则剩余本金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计算;
本案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1734元,减半收取
了100万元,剩余9490万元未付。
   请求执行事项:1、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9490
万 元 ;2 、 依 法 强 制 三 被 执 行 人 支 付 申 请 执 行 人 工 程 款 保 证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元(以94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暂计
算至2023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4、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35622.5元(以94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止);5、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1390.7
元;6、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75867元;7、申请执行费由
被执行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知书(2023)鄂10执1064号,受理了上述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强制执
行相关的判决或裁决等文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7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具体如下:
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币3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对长江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湖北
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欠款本息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2022年1月20日,原
告将借款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2023年1月16日上述借款展期至2023年7月14
日,截至2023年7月19日,123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未清偿。
  诉讼请求:长江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23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
按照年利率6.45%的标准计算罚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 45%的标准
计算复利直到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2023年7月19日,所欠原告
本息合计12314685.77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承担连带保
证担保责任,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本案诉讼、
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已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3年8月25日开庭。2023
年8月10日,法院就该案冻结了长江源6个银行账户,长药控股4个银行账户,冻
结金额1400万元。该案涉及的1.97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
《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具体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贷 款 到期 后, 长 江丰 未按 约 偿还 本息 ,截 至 2023年 6月 21日, 拖欠 贷款 本 金
令长江丰立即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罚息;原告有权以长江丰对长江大药房的应收
账款优先受偿;原告有权以长江星抵押的32条胶冀自动生产线动产抵押物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长江星、长药控股、罗明、张莉对全
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
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后,于2023年7月27日达成调
解:长江丰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截至2023年6月21日的罚息160361.94元;2024
年6月21日前逐月分期偿还本金10696129.1元,并按年利率13.5%逐月支付罚息。
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
继续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32 条胶囊自动生
产线动产继续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目前长江丰正在履行还款义务。该案涉及的82.6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
生影响。
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仲裁地
点为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仲裁各方当事人为申请人袁训业,被申请人长药
控股。
   袁训业2009年3月23开始在公司工作,2020年8月13日离职。2023年6月15日,
袁训业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加班费、节假日工资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为
由,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非法
辞退申请人,申请人非系因个人原因离职;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加班费530821.7元。
   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2023年7月28日作出裁决:驳
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川瑞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星于2021年10月21日签订了《产品购
销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供应胶囊用明胶,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2
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吨数向被告交付胶囊用明胶,被告也
确认签收。经过原被告双方对本次货款对账,截止2022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
告货款314217.39元未付。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经审理,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判决长江星支付四川瑞宝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4217.3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元由被告负担。
  目前长江星正在履行付款义务。该案涉及的0.3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
影响。
司”)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消防公司”)、山东宁
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消防固原分公司”)、董瑞贞、
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药良生”)、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钜宏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长药良生将其厂房装修工程整体承包给钜宏科技公司进行施工,钜宏科技公
司将其中的消防部分分包给宁东消防公司,后宁东消防公司将消防的劳务部分交
由原告负责施工,据此原告与宁东消防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宁夏长药良
生制药有限公司大健康产业项目消防工程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自动喷淋系
统及消火栓安装,施工完成后,工程款21.46万元至今未支付。此外,在施工过
程中,原告工人停工、设备闲置损失9万元,因工程出现部分变更增加费用1.45
万元。诉讼请求:被告宁东消防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被告长药良生、钜宏科技公
司作为发包方和转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董瑞贞作为被告宁东消防
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内向宁夏鸿锦亿智能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
程款21.46万元;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对21.46万元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对宁夏鸿锦亿智能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上诉后,2023年5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目前,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已履
行付款义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劳动争议。
  彭宣启2011年4月1日入职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21年劳
动关系转至其母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贵任公司,2022年4月27日,河北羿珩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原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诉讼请求:确
认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
续期间拖欠原告工资计人民币466788.8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354584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119707.07元;本案的全
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并于2023年7月7日开庭审理
了本案,目前尚未判决。本案的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
产生的具体影响。
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安博制药拟在湖北省江陵县开发建设药用辅料新材料项目。2022年11月18
日,申请人与安博制药、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工
程合作协议书》,并于2022年12月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三方合作开
发建设案涉项目。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3000万元诚意金。2023年
书》及《补充协议》,并约定安博制药应于《解除协议》生效后60日内返还申请
人工程诚意金3000万元及前期资金使用费50万元,罗明自愿对安博制药履行《解
除协议》约定之全部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仲裁请求:安博制药向申
请人返还305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3年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
止支付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5月9日为15万元;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费10万元、仲裁费由安博制药、罗明承担。
前该案已开庭,尚未裁决。2023年7月7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冻结了
安博制药3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3111万元。该案涉及的86.3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
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合计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影响金额预计为1079.23万元。
  六、其他事项
  汉口银行起诉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
明、张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长江星提供抵押的32条胶囊自动生产线动产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假如32条胶囊自动生产线被处置,将会严重影响公
司胶囊生产业务的正常开展,请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
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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