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
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保
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
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决策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对《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事项。
四、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事项。
五、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币10,000.00万元,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雪军、杨婕、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