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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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惠
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
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
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
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交易背
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及
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借款、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
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未来外币收付款预测量或外币银行存借款预测量,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需与公司预期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
批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
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
项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职责范围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整理预测公司外币销售
采购情况、外币应收应付款项及外币收支情况的基础业务信息,根据需要提出相
关需求申请。
  (二)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根据业务需求部门
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
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对拟进
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
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三)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证券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
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销售部门等业务需求部门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以
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公司财务部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
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银行报价信
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及方案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由管理层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批。
  (五)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
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审计部,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情况。
  (六)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
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提交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
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
价值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层进行汇报,并根据汇率走势分析,
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
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包括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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