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
前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是根
据公司综合战略布局、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该事项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GANG WANG(王刚)、甘丽凝、宋正奇、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