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
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3 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行了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关于 2023 年上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程
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
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