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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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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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潘磊律师、梁慧茹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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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其他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园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盛更红先生主持。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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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3,705,708,1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共计 231 人,代表股份 140,435,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参会股东均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案进行了表决。前述两项议案均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上述议案进行投
票。两项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238,904,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623,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26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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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97,963,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7,682,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反对 41,196,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25%;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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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潘 磊
承办律师 :
梁慧茹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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