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
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
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对外担保的管理上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至 2023 年 6 月
担保余额为 1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6.99%,上述担
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流程,以保证专款专用,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肖 鹰:
陈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