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并听取
公司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 年上半年度,公司存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情况,担保余额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过的担保额度,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提供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