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中药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将相关情况提前与我们充分沟
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
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的工作要
求,为公司提供客观、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