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根据《管
理办法》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稿)》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登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2023年8月14日刊
登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
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
董事浦迅瑜女士。除浦益龙先生、浦迅瑜女士及实际控制人浦益龙先生之女浦锦
瑜女士以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