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3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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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作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权限,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组织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审查和评价本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
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企业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党委会集中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内部审
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在业务上接受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直接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所属子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分
半年和年终)向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报告。对年度计划、重大审计事项、重要
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向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报备,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主管机构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管理、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机制。加强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建设,持续推进内部审
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要
定期(分半年和年终)向省政府国资委或省审计厅报告,并接受省政府国资委或
省审计厅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自觉
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业义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根据公司信息战略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审计建设,配
备信息化专业审计人员,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
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按照省上有关规定及要
求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会、董事会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
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总部设置风险防控与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负责公司整
体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对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指导。
  公司所属子企业及具备条件的各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置相关
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政上接受子企业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公司内部审计主
管机构及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主要领导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有效利
用现有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实现审计资源共享,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
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制度,公司
所属子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即一
般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熟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具备风险管理、治理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熟悉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通过审计监督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
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选拔聘用审计人员标准: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内部审计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职业精神和专业胜任能力。对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中
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或国家及国际注册类证书的人员,可优先选拔到公司总部工作。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应支持和保障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
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等专业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1年以上(含1年)。公司鼓励和支持所属
子企业各责任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
学历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
职务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审计职责。
  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内部审计主管机构监督和
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内部审计机
构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可以外包审计形式,购买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专
业机构(中介机构)服务,由其承担多个、一个或者部分审计事项,但本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必须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及企
业内部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
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相应审核复核工作,并妥善
保管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确切证据证明受到打击报复的,组织应当及时给于
精神和物质补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
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和调离审计岗位。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在规定的范围
内及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注册资质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鼓励其更好发挥专业特长。公司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
审计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按照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评先表彰规定及标
准,应当及时予以表扬奖励,激励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风险防控与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
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涉外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
 (十一)对公司所属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于以上事项风险防控与审计部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特定事项
进行专项审计。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控与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行使下列权
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制度办法,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办
法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现场勘验实物;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向有关业务单位和部门或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报告,经同意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人员,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批
评教育、违规违纪处分或者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公司有关内部制度赋予的
其他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子企业及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至少要开展以下审计工作:
 (一)对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计;
 (二)对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大修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本单位安排,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风险防控与审计部按照规定及要求,经公司党委会同意,可以采
取下列主要形式,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
 (一)结合省审计厅或国资委的年度审计计划要点确定公司审计计划;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省审计厅或省国资委同步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参照省
审计厅确定的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开展相关领域的审计;
 (三)推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施;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围绕本单位
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和省国资委或审计厅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
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
的审计项目,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
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
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组建项目审计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
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七条 下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审计通知书需经本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正式签发后才能实施
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实施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
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提交项目
主审复核或进行交叉审核。
  第二十九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
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交审计组组
长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征求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
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审
计报告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同意。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不
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核实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
究和核实,并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审计组应对采纳被审计
单位意见情况和原因,或者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
说明。
  第三十二条 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征求意见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
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涉及复杂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出具正式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或审议的审计报告
报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
纠正问题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审计建议,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争议解决。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争议解
决机制。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交公司相关
专题会议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时间、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内部审计
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负
责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图表等都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应当依法进行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中应当有兼职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审计档案的立
卷、管理、使用和保管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成卷,定期归档责任制。与
审计项目无关的文件及未经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的文件资料不作为归档资料。应
当归入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等审计文件;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或经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或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四)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等重要管理事项的记录;
  (五)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证据等审计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
将几个项目合并为一个卷。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无)重要文件在前,资料文件在后。
  第四十二条 国家规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
长期和短期,本公司对审计档案暂按短期执行,即全部保管期为15年。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需要借出
或提供内部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当有借条或出具证明函,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批准。
            第六章 审计公文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内部审计业务公文的拟制、办理、管
理、立卷、归档或为本单位代拟公文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审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十六条 审计公文的起草必须规范,公文中数据可以简化到万元为单位,
也可以是完整、具体的实际数据,年度、日期等一律不得简写,前后文法必须一
致。
 第四十七条 审计公文在领导签发之前必须反复核实,收发公文必须进行登记
签字,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远程发送的电子公文,经密码确认后,其载体视同纸
质公文管理。传输秘密公文,必须打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用计算机转入。
 第四十九条 公文处理完毕,应当根据发文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
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七章 整改以及结果运用
 第五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内部审计
发现的问题,积极采纳审计建议,按要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向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主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审
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经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党委书记、
董事长或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及时移送公司纪检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
经公司同意,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制定整改
措施,完善整改制度,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
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公司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整
改的问题逐一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
题,应当组织相关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
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推进落实等工作机制。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各责任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奖励干部和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开展相关
工作时,应当积极参考运用内部审计结果。除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外,对内部审计
发现且已经纠正的一般性问题,经内部审计机构核实,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
映。
           第八章 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依
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规划;
 (三)推动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本单位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推动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及要求开展活动;
  (七)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制定内
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推广、内
部审计专业培训、以审代训等活动,积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公司及省上内部
审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审计案例、优秀审计项目考核评比等工作,加
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公司鼓励和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参与
公司及省上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积极支持和
配合公司及省上主管部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通常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内
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跟踪审计和其他
重点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对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公司内部
审计主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
改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
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本单位党委会、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
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移交公司纪检机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相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内部
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甘肃靖远煤电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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