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武汉长
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
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
已披露情况一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家松、林学春、李居平、李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