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
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
审计基本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
司及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事业部)
、以及对上市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审查和评
价所开展的确认、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
加价值和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对于特殊工作需要,经公司
批准,可以聘请或临时召集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
查与鉴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
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身份
参与经营和管理,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独立能力和立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开展审
计工作,工作中应当遵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道德规范,
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接
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
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它经营性工作,不得参
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
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
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并对审计事
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属境外公司、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决算、
施工管理,以及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七)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造成
经营及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及时启动追责问责相关程序;
(八) 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续聘、工作评
价等工作;
(九)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 完成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 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经营、投资、资产处置、财
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会计、招采管理、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及其它相关资料;
(五) 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
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控
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
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 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
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九) 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
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单位
和人员,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十二)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 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
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
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
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
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公司本部及其部门、分支机构;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它事
项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章程、制度;
(三)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工作会议
决议;
(五) 其它有关标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
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
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
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
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
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通知书应包含: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内部审计的范围、内容、期限、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三) 内部审计小组人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
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内部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
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
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
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单位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
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
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
部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报董事长
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
审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 实施内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 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
意见和建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
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
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如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内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研究;超
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
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
计单位采纳内部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
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
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
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
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或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
否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
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国内行
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标准化管理体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
循适用的内部审计管理和实务标准。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
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
制,确保审计质量达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各机构、各部门的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
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管理水平相一致,并符合管理要
求。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审计人员回避原则,在分派审计工
作时出现以下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避免潜在的或已经出现
的利益冲突或偏见,以保持审计的客观公正:
(一) 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
计业务工作,离开不满一年的;
(二) 审计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担
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作的;
(三) 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安排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审计活动实际
要求,对主审人和审计人员进行轮岗轮换。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
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五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 其它应保存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
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
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由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行政处分或绩效考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
的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二)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
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四)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绩效考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
告的;
(三) 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四) 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