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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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博菲电气”)持续督导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博菲电气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7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博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 19.77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9,5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405.1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34.8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62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并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与专户开户银行、
原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公告,公司会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与海宁农商行城北支行、杭州银行嘉兴海宁支行、民生银行嘉兴海宁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中信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应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现该协议正在签署中。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序号           项目名称                          日累计已投入总额
                                元)
                                              (万元)
       年产 35,000 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
         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
            合计                 33,134.83       20,596.1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及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暂时闲置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
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 70 万元。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
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
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展。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内容、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并与公司
经营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沟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保荐人认为: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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