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
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继续
聘请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邓博夫
刘磊
罗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