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属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律法规的规定。
与约束机制,提升核心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增强其积极性、创造性,从
而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骨
干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
意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营业收入增
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有助于综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
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
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
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
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的绩
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姜久春(签字): 魏学勤(签字):
齐 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