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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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
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
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
部控制、公司风险控制、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
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的选任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三分
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人选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应
具有法律、会计、行业等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的能力。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予
以罢免和撤换:
  (一)满足本章第六条任一情形者;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监事的;
  (三)职工代表监事离开本公司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
除;
  (五)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诚信和勤勉义
务的;
  (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和撤换监事的提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
于监事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监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提案后进行表决。
 第九条    监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公司监事人数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尽快召开相关会议选举并补足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本公司监
事会中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本
公司选出下任监事填补齐缺额时生效,在此以前,监事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
时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节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每位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确
实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范围,但受托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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