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股东泓羿投资管理(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公司董事
会提名岳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岳泰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
情况,我们认为岳泰宇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证
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务。我们同意提名岳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程惊雷 季丰
郭文氢 方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