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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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
         网址: www.brlf.com.cn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
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罗瑞芳
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
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
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
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22日(星期二)上午9
点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董事程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上午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以及
股东代理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720,499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33.03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676,387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14.08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21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94,110,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433,65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5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90,676,387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4.0807%。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1,424,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3500%;反对1,970,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649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7,9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45%;反对1,970,064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
  提案2.00《关于补选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364,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8.3413%;反对5,03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658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077,54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525%;反对5,030,494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5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李      清
                    律师(签章):罗 瑞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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