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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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7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因前期
未完整披露,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本次更正主要对决定书中“《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19 号)(二)未对 2022 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补充。相关补充内容公告如下:
  更正后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 4.59 亿元应付款项向公
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
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 2022 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 年 4 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
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
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
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补充
披露对青稞啤酒、福地饮品、福地包装、绿色饮品出具承诺函的时间、背景、原因及目的。
二是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上述 4 家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三是说明未能及时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更正前相关公告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 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超期未履行承诺
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
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 4.59 亿元应付款项向公
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
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 未对 2022 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2022 年 4 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
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
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
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
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除上述更正内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无其他更正,公司对上述更正给
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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