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博特科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 2023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 2023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规定,2023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
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四、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是对不是由于激励对象因素所导致的合理变动和调整,本次调整能进
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调
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销售及服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罗博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
定,具备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
通罗博提供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事
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牛丹 陈立虎 朱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