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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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2 日,该授予日的确
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包括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2 日,并同意以 35.00 元/股的
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4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 2023 年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吉祥          赵亚超           康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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