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23-33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提名万谦先生、楼水勇先生、谢宙宇先生、唐亮先生、黄
小鹏先生、陈宗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
提名辛阳先生、张立强先生、肖作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
见附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中肖作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
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
期超过六年的情形。本次换届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任公司董事长、中电科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
究所副所长、常务副所长,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公司某研究院院长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万谦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理、中电科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
普天和平电信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大代表。曾任中电科东方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副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楼水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楼水勇先生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中电科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电科某研究所第二研究部室
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共性产品中心主任,电科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电科某研究院科技发展处处长等职务。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宙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谢宙宇先生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珠海正高开
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唐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副总经理兼研发中心总经理。曾任杭州通信设备厂研发工程师、东信和平研发部经理、
研发中心主任、东信和平总工程师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小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7,730 股,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黄小鹏先生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兼任东信和平(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长、东信和平(俄罗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信
和平(印度)有限公司董事、东信和平智能卡(孟加拉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晟芯科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电科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主管、东信和平证券事务
代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采购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宗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63,640 股,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陈宗潮先生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博导、灾备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邮
电大学灾备与数据安全中心主任,中国密码学会理事、教育科普委员会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辛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辛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执行合伙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中科世通亨奇(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原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正团职参谋、成都锐芯盛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北京和德宇航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立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张立强先生不属于“失信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财政部“全国
会计领军人才”,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2004 年 7 月毕业于厦门大学,获管理
学(财务学)博士学位;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清华大学金融学博士后研究(2006
年 7 月被西南交通大学破格晋升为教授);200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西南交通大学会
计学系主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 年 10 月至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作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查询核实,肖作平先生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