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人民币 16 亿元的担保额度。
证合同》,为子公司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0 万元。
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55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3 年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
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3,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 1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20,600
万元。
证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2021年9月20日至
证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2022年11月7日至
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元的担保额度。
合同》,为参股公司富源飞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27,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4 年
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 亿
元的担保额度。
证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950 万元。
证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月 21 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7,700 万元。
证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000 万元,担
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截至
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月 15 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4,95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42,524.59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94,024.59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净资产
的比例为 16.09%。
上述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张雷刚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雷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黄列群、徐萍平、吕岚